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基二〔2011〕129号
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培训实践基地园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深入实施我省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培训的实践环节,全面提高培训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提出的“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要求,决定在全省示范性幼儿园中遴选建立一批省级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园应是布局在各市(地)政府(行署)所在地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可自行确定;
(二)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培训实践基地园建设工作;
(三)园长应具有先进办园理念,有较丰富的办园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教师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愿为全省幼儿教师培训工作服务和奉献;
(四)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团结敬业的骨干教师队伍,能够在培训中发挥“影子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
(五)办园条件较好,在园务管理、保育教育、科学研究、园本培训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和经验,办园成效显著,社会信誉度较高,能在当地起示范辐射作用。
二、名额分配
首批拟在哈尔滨市建立6—8所省级培训实践基地园,其他市(行署、总局)建立1—3所省级培训实践基地园。
三、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均可申报。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培训实践基地园申报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统一上报市(行署、总局)教育局。
(二)初审。各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进行初评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不多于省分配名额2倍的数量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三)终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幼儿园进行终审。
(四)审批。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终审名单并授牌。
四、权利与义务
(一)省级培训实践基地园权利
1.在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和骨干园长、教师推荐、评选中,给予适当倾斜;
2.在组织参加高级研修、学习考察活动中,给予优先安排;
3.对在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其它政策支持和专项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二)省级培训实践基地园义务
1.承担全省新任幼儿园园长的实践培训;
2.承担转岗教师、骨干教师的跟岗培训;
3.承担省、市、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其它教师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介绍、论坛或片区教研活动等。
五、工作要求
1.建立学前教育省级培训实践基地园是创新幼儿教师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十二五”期间幼儿教师培训的重点工作。各市(行署、总局)、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基地园的评估确定工作,同时将确定的基地园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为我省幼儿园园长、教师长期、可持续的培养、培训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各市(行署、总局)、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在人力、物力、财力、政策上,要给予基地园适当的倾斜政策,解决好基地园开展园长、教师培训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工作的后顾之忧。
3.被确定为省级培训实践基地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通过采取名师示范、现场观摩、行动体验、园本教研等形式,为受训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培训课程,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除建立省级培训实践基地园外,各地要按布局要求,同步建立市(地)、县(市、区)学前教育培训实践基地园,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实践环节培训;没有确定为培训实践基地园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为本地区教师培训、质量提高做出贡献。
5.各地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11年10月15日前由市(行署、总局)教育局统一上报我厅基础教育二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zhaoyingying0****@163.com,联系人:赵莹莹;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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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培训实践基地园申报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