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1.确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由党小组在表现好的申请入党人员中酝酿提名,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上报机关党委备案。
(2)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的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考验。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积极分子考察表》,机关党委每年对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摸底,协助支部筛选、培养积极分子队伍。这种培养教育要经过一至两年时间。
2.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1)推荐发展对象。党小组根据党员条件,从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
(2)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要根据各小组推荐的对象,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上报局党总支。
(3)党总支制定发展计划。局机关党总支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意见和我局党员分布结构情况,认真研究各支部上报发展对象,安排年度发展计划,上报市直机关工委。
3.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和审查
(1)发展对象的培训。对被列入发展对象的必须进行五至七天的集中培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结束时进行书面测试,不及格者不列入发展计划。
(2)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其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查,形成综合考察材料(包括入党申请、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测评材料、支部讨论意见)上报党委审查。
(3)党委预批。党委接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进行预审,原则同意发展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4.履行入党手续
(1)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前支部要先对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按要求真实、准确、认真地填写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认真负责地填写被介绍人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表明对其入党的态度。
(2)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开会。会议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大会表决结果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党委审批。
(3)审查、谈话。党委讨论批准申请人入党前,必须有党委组织委员同其谈话。谈话后要将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内,提出同意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意见。
(4)党委审批。谈话后党委要及时讨论审批,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党员要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审批意见应及时通知其所在支部。
(5)入党宣誓。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支部选择适当时机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5.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办理转正手续。
(1)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对接收的预备党员,支部负责人要找其谈话,并及时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每季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每半年写一次书面自我鉴定;入党介绍人要负责做好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和培养,支部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2)办理转正手续。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应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组织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做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会后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上报党委。党委收到上报材料后要及时研究审批,并将意见通知支部。延长预备期不能超过一年,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
(3)发展党员材料归档工作。预备党员归档材料(《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暂由党委或支部保存,转正后将材料整理好归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