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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条例

2011年10月28日 05:42:55 来源:兰西县教师进修学校 访问量:539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1日至下年的7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授予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 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科研项目属国家十五科研规划项目, 成绩显著、获国家十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 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县教科所以上科研课题、 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 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 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而获奖的, 一经查出,收回奖励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 由学校教育科研所实施操作。

第十条:申报手续:证书复印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实验计划,总结报告等。

 

 

 

编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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