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在职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实际,就试点地区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过渡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对象和相应等级
范围和对象为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关系是: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过渡办法
1.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按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岗位数额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教师,保留原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职级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相应教师岗位,可不再参加评审。
3.严格实行“评聘结合”,将各职级教师数控制在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过渡程序
1.材料准备
个人提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申请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证书未办理的提供任职资格文件批复)、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报送
学校上报材料:学校人员过渡请示;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人员审批表(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情况一览表(附件2);申报人个人的材料。
县(区)上报材料:县(区)人员过渡请示;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人员审批表(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情况一览表(附件2);申报人个人的材料。
市(地、企)上报材料:市(地、企)人员过渡请示;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人员审批表(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情况一览表(附件2);申报人个人的材料。
3.过渡审批
申报单位对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查看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备。申报材料及证书复印件统一用A4纸张形成。中小学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过渡材料报由县(区)人社、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中小学一级教师过渡材料经县(区)人社、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社、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中小学高级及正级教师过渡材料经县、市人社、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其中省、市直属学校教师职务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人社、教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定。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稳步、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各县(区)、市(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人劳、教育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保证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保证质量,稳慎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材料要认真查验核对。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3.严格时限,按期完成。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
4.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推 荐/曹友斌